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关于逐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桂建发〔2020〕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手册细则(试行)》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装修商品房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桂建发〔2019〕15号)等文件的精神,为加强对我市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就逐步加强我市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住宅工程质量必然的联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市质监站、合浦县住建局、涠洲岛旅游区建设开发局和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要充分认识到抓好住宅工程质量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采取比较有效的措施,构建住宅工程质量普遍的问题治理长效机制,全方面提高我市住宅工程质量水平。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人员应满足对工程建设价格、质量、进度、安全以及合同、信息管理等专业方面的要求,其中负责质量安全的主要负责人一定要具有相关的专业方面技术资格。工程建设中,应保证合理工期、造价和住宅设计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完工验收和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依照国家有关工程质量保修的规定和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质量保修义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完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针对勘察和设计单位在设计图纸上设置质量治理专篇,制定《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专项方案》;强化检验检测,严把建筑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质量关;加强施工总分包层级管理,层层压实责任;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和规程,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组织有序施工;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的施工质量规范、标准安图施工,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进行工程施工各环节的质量验收,强化施工质量全过程控制,保证各工序质量达到验收规范的要求。
(三)监理单位应科学公正履行监理职责,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现场监理人员应配备齐全,到岗到位。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严格执行现场旁站、巡查和见证取样制度,重点抓好工程质量、安全、造价、工期控制,协调好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关系。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建立健全检测机构的质量保证体系,层层把关确保检测报告真实有效、结论明确,严惩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要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按规定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住宅工程要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依法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住宅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对于全装修的商品住宅工程应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装修商品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桂建发〔2019〕15号)的要求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全装修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必须依法组织全装修竣工验收。
施工、监理单位每个季度必须组织至少1次由企业主管领导带队的工程质量情况大检查;施工、监理单位的分公司、区域公司每个月必须组织至少1次由分公司、区域公司主管质量安全的领导带队的工程质量情况大检查;施工、监理项目部每个星期必须组织至少1次工程质量情况检查;项目部质检员、安全员、监理员每天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监理项目部每个星期必须召开至少1次工地例会,专题研究工程施工质量问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员、施工员、安全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参加会议。
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是项目保证体系和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二是各类管理人员工作履职情况;三是工程实体质量状况;四是对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五是质量控制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
检查发现的问题处理应形成闭环,形成完整的技术资料。每次检查的结果及隐患整改情况必须进行汇总,作为企业自检记录留存1份在施工现场备查。公司(分公司、区域公司)开展的质量大检查,其检查结果应以公司(分公司、区域公司)文件形式通报各项目部。
市质监站、合浦县住建局、涠洲岛旅游区建设开发局在进行工程验收抽查时,应重点抽查企业检查记录和工地例会记录。施工、监理企业主管质量的领导连续2次不参加检查,或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项目管理人员连续2次不参加工地例会的,或检查记录与工程实体质量状况严重不符合的,可视为履职工作不到位。
工程参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规定进行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自备制作试块的模具和混凝土塌落度筒、检测尺等质检计量工具。施工单位必须在每个项目部最少配备1名取样员,监理单位必须在每个项目部最少配备1名见证员。施工现场应建立标准养护室或配备养护箱,也可将混凝土试块送到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养护,禁止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代为制作、养护混凝土试块。
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原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在进场建筑材料中随机抽取检测样品,监理单位必须切实履行见证职责。工程检测机构必须严格审核来样,凡能自动采集的试验都必须自动采集并及时上传检测数据,未及时上传数据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各检测机构必须建立不合格试验台账,并及时上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在各方检验评定的基础上,加强对建筑原材料和实体结构的监督抽测,加强对工程检测方案及检测报告的抽查。未按规定取样、见证、上传数据、桩基检测未提供影像资料和监理见证确认表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验收的依据。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对应勘察和设计单位在设计图纸上设置质量治理专篇,编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专项方案和工程质量手册,重点对墙体和楼地面开裂;屋面、外墙面及卫生间渗漏水;墙体、顶棚和楼地面面层空鼓、脱落;门窗型材及安装质量不符合要求;水电、管道安装;外墙面瓷砖脱落等影响使用功能的投诉热点质量通病问题制定防治措施,按照方案做好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通病防治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得降低设计标准或随意变更设计图纸,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国家的相关规范进行施工,凡是涉及到设计变更的须重新进行施工图纸审查。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合格后,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检测数量、方法和结果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的要求;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住宅,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工程开工前,施工总承包企业要根据工程的特点、施工难点、工序的重点、防治工程质量通病措施等方面的需要,组织参与编制和实施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研究制订工程质量样板引路的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与特点、需制作实物质量样板的工序和部位(含样板间)、制作实物质量样板的技术要点与具体要求、将质量样板用于指导施工和质量验收的具体安排、相关人员的工作职责以及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所制订的其他相关内容。工作方案经企业有关部门批准和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并报送建设单位、监理企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专业分包的,分包企业应在施工总承包企业的指导下,制定相关的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工作方案,经施工总承包企业同意后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全装修商品住宅工程不同户型、不同装修标准的房间,均应在销售合同签订前制作包含工序样板内容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的样板房,并在样板房公示主要装修材料的生产厂家信息、品牌、规格、型号、性能指标等信息。交付给用户的住房应当与样板房装修标准一致。主要装修材料的信息应汇总列入《住宅使用说明书》,并在房屋交付使用时提供给业主。样板房应当保留至全装修商品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组织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建设工程分户验收合格后,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不能进行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参加分户验收工作。
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开发)单位应当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和水电布线位置图、空间尺寸测量点位置图作为《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在房屋交付使用时一并交予用户。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应当抽查分户验收情况,并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监督意见。
市质监站、合浦县住建局、涠洲岛旅游区建设开发局应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推动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的实施,按照《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北海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北海银保监分局关于印发〈北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北建函〔2020〕205号)要求积极鼓励我市房地产开发单位投保,建立完整建筑工程质量风险管控体系,提升住宅工程质量水平,切实保障住宅工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可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开展“业主开放日”活动,业主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进入工程现场,参观和了解住宅工程实体质量情况。“业主开放日”活动可集中时间开展,也可限定时间段进行。“业主开放日”活动在分户验收实施期间开展的,建设单位应组织已购买住宅的业主代表到现场观看验收过程,并对房屋质量、配套设施等进行检查。对业主代表反映的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处理。
市质监站、合浦县住建局、涠洲岛旅游区建设开发局要认真履行监督执法职责,切实履行住宅工程实施工程质量监督职责,严格执行质量监督交度,加强对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实施监督抽查,督促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的落实,完善质量抽查、巡查和差别化监督制度,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执法属性,落实各方责任主体的责任,提高监督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对于建设、监理、施工和工程检测等参建各方责任主体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有降低工程建设标准、使用不合格材料和产品、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等行为的,市质监站、合浦县住建局、涠洲岛旅游区建设开发局必须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移送综合执法部门进行严厉查处,将处理结果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已交付的住宅小区质量投诉较多且调查属实的项目质量责任主体特别是监理、实施工程单位,给予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限制其在我市的从业资格;对在工程质量问题投诉中不积极整改、推诿扯皮造成信访、群访,经查证属实的,对建筑设计企业和实施工程单位给予不良行为记录。